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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为视角,看宋代的司法审(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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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那就是由御史台划分下三院中的察院。品阶不高,但是所拥有的权力却是十分广泛。 《新唐书·百官至三》中说道:“监察御史十五人,正八品下。掌分察
那就是由御史台划分下三院中的察院。品阶不高,但是所拥有的权力却是十分广泛。
《新唐书·百官至三》中说道:“监察御史十五人,正八品下。掌分察百僚、巡按州县,狱讼、军戎、祭祀、营作、太府出纳皆莅焉;知朝堂左右厢及百司纲目。”
二、不将法律作春秋,安得河南数国囚
南宋时期由朱熹、陈子华、蔡抗、赵汝腾等人为官时所判案件判词中,所蕴含的法学思想、律例、事件进行收集汇编,最终形成了拥有官吏门、赋役门、文事门、户婚门、人伦们、人品门、惩恶门七大部分组成的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。
该书编纂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名家的判决书作为基础,为其他官员在审理案件时,提供可以参考的依据,同时也可以起到约束他们行为的示范作用。
有《忠经》说:“在官惟明,莅事惟平,立身为清。清则无欲,平则不曲,明能正俗。”
清廉是古人十分重视的一种个人品德和实践要求,唐朝政治家狄仁杰,与白居易、张仁愿并称为“渭南三贤”的北宋政治家寇准,以及有“包青天”之美誉的包拯,都曾是赫赫有名的清官榜样。
所以,到了南宋时期,讲求要“存天理,灭人欲”达到“天人合一”境界的儒学大家,更是要通过各种方式教育为仕一方的官员们,保持廉洁、倡明。
在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中,就有大量的内容是关于如何严肃处罚那些利用职务之便,而冒险违法犯罪的官吏们。
1、审谨刑名,爱重民命
宋朝士人们得益于当朝的崇文之治,在拥有较大自由言论权利的同时,还能借由官职或是皇帝的信任,参与到中央或是地方的司法审判事件中。
在多方势力压迫和利益诱惑之下,如何能够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,成为人治大于法治的社会环境下,必须要思考的问题,因为这关系到国家的存亡,政治统治的成败,以及社会的稳定安宁。
在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中对于拥有审判权的司法官员要求是:“公事在官,是非有理,轻重有法。不可以己私而拂公理,亦不可甑公法以徇人情。”
在南宋时期,出现了一种名为“断由”的制度,而断由指的是有关从县衙到州府,再到其他更高级别官员裁定婚田诉讼的结案文书,其中内容主要有三个部分,一是案件的事实;二是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款;三为相关官吏进行断案的理由。
这一制度的出现,即从客观上保护了诉讼者的实体财产利益获得权益,体现当事人通过程序诉讼的正当性,为诉讼者提供了具有强大司法效益的证据。
同时,也为审判者的公正、公平,权力的合法使用提供有效依据,从而推动南宋司法活动的职业化。
2、富贵拘法律,贫贱畏笞榜
人们对法律权威的信仰,是法律的生命所在,而想要获得人们的信仰,法律就必须在实践当中能够将严明与情理相结合。
既要维护法律的不可违抗性,也要融入人们早已潜移默化于心、于行的社会风俗和生活习惯,在判断案件时能够将德治与法治两者相结合,依法做出严厉处罚时,同时也考虑一些其它个人或环境因素,从而让审判结果获得共同的认可。
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中关于民间田宅典卖后,买卖双方因物品所有权发生分歧时的处理为:“应交易田宅,过三年而论有利债负准折,官司不得受理。”与此同时也规定:“应交易田宅,并要离业,虽割零典买,亦不得自佃赁。”
专门设置两条法令的原因,就是要准确地将田宅买卖与抵当区别开来,有助于判官能依法明确断案,在必要时还能适当依情处理。
综合地来说,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的存在,并不是为了单纯歌颂那些能够知法、懂法、善于用法的官员,而是要以他人正确行使司法权的例子和相关判决书,对执法者进行教化,从而推动士人能够对案件进行合情合理地处理。
四、总结
“华夏民族之文化,历数千载之演进,造极于赵宋之世。”从宋太祖开始,为了汲取前朝军阀把政,肆意用法的弊端教训,在两宋统治的几百年间里,以法为章,依法治国,得到了广泛重视和实践。
朝廷内外重要的司法官吏们,都需要在儒学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司法考试,并提供相应的律书、案例作为参考,从而最大可能地提高了官员们的法律素养,弘扬了法律精神。
文章来源:《湖北警官学院学报》 网址: http://www.hbjgxyxb.cn/zonghexinwen/2021/0210/430.html